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权利人申请补发或注销不动产登记并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3月11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塔新路39号,原房产管理局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752)7895828、7981148。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补发或注销不动产登记。
公告单位: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0日